員林何醫院 病人安全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制訂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修訂
第一條 宗旨
一、提供全人醫療照護,強化醫療品質,維護病患就醫權利與安全。
二、妥善運用醫療資源,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提升病患之滿意度。
第二條 任務
1. 建立無懲罰性的異常事件通報系統與檢討系統。
2 .病人安全政策方針研擬及推動。
3 .院內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與考核。
4. 病患安全問題的改善。
5 .異常事件的檢討、追蹤及改善。
6. 推動本院病人安全教育訓練。
7 .定期召開病人安全委員會議,訂定政策及檢討實施成效。
8 . 執行跨部門之溝通與協調,落實全面性病人安全作業。
第三條 組織
一、設主任委員一名、執行秘書二名、委員若干名,由院長任命之。
二、委員任期為二年,連派得連任。中途任命者,至該任期滿為止。
三、組織成員包含:各科醫師、護理師、醫事人員、行政人員及院外顧問等...。
第四條 職掌
一、主任委員:
1定期/臨時召開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
2.適時修正本委員會之組織章程。
二、執行秘書:
1.定期安排會議,整理會議議程與開會通知。
2.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事宜。
3.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
三、委員:
1.依會議決議事項落實執行並協助教育。
2.對於議會之議題提出建言或改善方案。
3.協助主任委員推動病人安全。
第五條 會議
一、本委員會定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內容若需表決時,以出席委員多數同意為準,且每次開會均需製成會議紀錄。
第六條 實施與修正:
本組織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