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何醫院 病人安全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制訂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修訂

第一條 宗旨

  一、提供全人醫療照護,強化醫療品質,維護病患就醫權利與安全。

  二、妥善運用醫療資源,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提升病患之滿意度。

 

第二條 任務

  1. 建立無懲罰性的異常事件通報系統與檢討系統。

  2 .病人安全政策方針研擬及推動。

  3 .院內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與考核。

  4. 病患安全問題的改善。

  5 .異常事件的檢討、追蹤及改善。

  6. 推動本院病人安全教育訓練。

  7 .定期召開病人安全委員會議,訂定政策及檢討實施成效。

  8 . 執行跨部門之溝通與協調,落實全面性病人安全作業。

 

第三條 組織

  一、設主任委員一名、執行秘書二名、委員若干名,由院長任命之。

  二、委員任期為二年,連派得連任。中途任命者,至該任期滿為止。

  三、組織成員包含:各科醫師、護理師、醫事人員、行政人員及院外顧問等...。

 

第四條 職掌

  一、主任委員:

   1定期/臨時召開病人安全委員會會議。

   2.適時修正本委員會之組織章程。

  二、執行秘書:

   1.定期安排會議,整理會議議程與開會通知。

   2.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事宜。

   3.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進度。

  三、委員:

   1.依會議決議事項落實執行並協助教育。

   2.對於議會之議題提出建言或改善方案。

   3.協助主任委員推動病人安全。

第五條 會議

  一、本委員會定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內容若需表決時,以出席委員多數同意為準,且每次開會均需製成會議紀錄。

 

第六條 實施與修正:

  本組織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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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全民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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