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開會目的:
本院為加強病歷之內容與管理,設立病歷管理委員會,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於主管會議時召開,經由定期的病歷檢查來監督和評核所有病歷以確保維持一定的水準。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一)參加成員:
本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委員14名由內科醫師、婦產科醫師、主祕、資訊室、藥局、檢驗科、復健科、放射科、申報組、病歷室派代表一名,護理部4名。
(二)開會時間:
每3個月於主管會議開會一次,主席或二名以上委員要求時,可召開
臨時會議。
(三) 表決:
以出席之多數表決為準。
(四)本委員會任務:
(1) 定期檢查病歷
(2) 提出每週、每年統計資料
(3) 討論有關病歷的問題和程序
(4) 病歷表格和內容的標準及統一化
〈5〉病歷室工作之協助與溝通
〈6〉病歷量審查要點之訂定
〈7〉訂定獎懲辦法
(五)會議:
(1)本委員會每三個月會議一次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或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之。
(2)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會,決議,除另有規定外,應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3)會議必要時得指定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4)會議應作成紀錄,決議事項應經主任委員審核,交有關部門據以實
施。
(六)章程之修訂
本章程若有修訂,應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