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院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之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所稱「勞工」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凡本院員工皆適用該法。
第三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院長、副院長。
【二】 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三】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四】 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 醫護人員。
【六】 勞工選舉之代表。(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會主任委員為院長,並置副主任委員一名由行政副院長擔任,如會議需要,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第七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簽請院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