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員會組織章程

一、目的

本院為確保醫療服務正常運作,依此建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確保災害發生時,員工、病人及民眾之安全,依據「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設立危機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委員會成員

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副院長、醫師及各單位主管擔任。

 

三、目標

配合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危機管理管控機制與因應對策,將危機管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降低災害威脅可能及後果;並對於危機事件發生後進行危機處理,縮短整體處理時程,降低對人、組織造成的傷害,以達成施政目標,提升機關績效,確保醫療品質及醫院持續營運。

 

四、任務

1.參考美國醫院緊急災害應變系統(Hospital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HICS)之架構設立緊急應變指揮體系,統籌全院危機管理應變機制,如發生重大事故時,則啟動緊急應變指揮體系因應。

2.依本院醫療服務環境與特性,針對可能發生危機事件,建立預防、應變、復原重建、反覆防災演練機制。

3.規劃推動案例教育、防災演練,強化同仁應變制變知能。以及建立防範於未然,弭患於無形觀念。

4.訂定符合醫院需要之緊急災難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檢討、檢測應變措施效能及災變防處系統。

5.研討醫事爭議案件發生原因,預防醫事爭議案件發生,並定期實施員工教育訓練。

6.健全內部控制,增進整理綜效,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

7.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督導所屬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五、本會委員任期無限制。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與病人安全合併會議一同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組織章程經危機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員會討論通過後簽請院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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